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市场导向、政策集成、开放共享、创新服务”原则,将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作为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和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突破口,实施“创业湖北”行动,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重点,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人才优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着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创新创业主体、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推进形成全省上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为湖北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载体多元、要素聚集、人才活跃、服务专业、资源开放,能够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使湖北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创业高地。建成150个国内知名、区域领先、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成20家初创企业、服务机构集聚度高、辐射力强且品牌效应显著的创业园区,全省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聚集1000家活跃度高、专业性强、巿场化程度高的创业投资机构;新孵化培育3万家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全社会创新意识显著增强,创业活力全面激发,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内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高效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要素,逐步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大企业带动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 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器。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自建或联合共建科技创业孵化器,为科技创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实体空间和服务平台。支持高校向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开放共享各类资源,促进高校科研项目的巿场化、产业化和高端创业人才的培养、孵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并对运行良好、特色突出、服务绩效优秀的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进行奖励。
(五)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或自主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发展一批适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和特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分类指导,根据其创建成效,通过后补贴等方式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六) 提升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功能。坚持数量扩展与质量提升相结合,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绩效,开展服务合作。定期对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绩效优秀的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创新创业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面向全省创新创业人才、企业、服务机构等提供全面、系统、及时的政策、信息、研发、投资、项目、知识产权等各类服务。
(七) 建立创新创业技术支撑平台。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建或者合作建设基础、公用的专业技术平台,对平台新购置通用的、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后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在创新创业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创新创业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三、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八)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及实施细则,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进一步探索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制改革,推进高校、院所建立健全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和薪酬岗位管理制度,激发教师、科技人员离岗、在岗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建立健全科学的职称评价制度,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在表彰奖励、职称评审等方面予以倾斜。
(九)鼓励大学生创业。高校应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实习实训等相关实践教学课程。高校要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深入推进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计划,重点支持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留学生创新创业。
(十)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加大华创会、中博会等平台宣传力度,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来鄂创业发展。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为海外人才来鄂创业创建优良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的资助力度,支持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入选对象所在企业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健全完善留学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调整基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釆取前资助、后补助,“创新券”、“投资券”、“知识产权服务券”等方式,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四、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十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快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现工商注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鼓励创新创业主体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发展,提高创新创业主体的巿场竟争力。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大众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的住所证明及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办理注册登记;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可用反映行业特点的用语表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十四)减轻创新创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小微企业,设立之后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加强对各类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管,《湖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十五)开辟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在众创空间等各类集中区域办公的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核准。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要予以优先受理、初审,尽快申报,并充分利用电话讨论、远程会晤等方式加强指导。
五、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
(十六)实行创业成本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企业,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补贴,减轻初创期企业负担。
(十七)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 年内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十九)全面落实企业创新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快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二十)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湖北省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十一)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的暂不征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全面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釆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
(二十三)引导高校院所服务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服务科技创业企业,建立健全创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对创业服务绩效排名靠前的高校院所给予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所获得的收益,在绩效工资调控总量之外核定和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十四)引导大企业服务创新创业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建立业务配套、研发合作的对接联络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带动创业企业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将服务科技创业企业作为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申报及验收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十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对现有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工程文献信息和专利信息等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进行研发检测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其检测费用的 30%进行后补贴;注册不满3年的在孵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免费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内企业开放。
七、优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
(二十六)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大力培育天使投资人,鼓励各地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早期创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提供场租补贴及资金奖励,引导更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早期创业活动。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和地方财政资金联合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可给予不高于地方财政出资额的配套支持,财政资金投资额最高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给予创投机构100%—300%的事后注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
(二十七)建立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园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辅导、投融资对接以及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二十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各类股权众筹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展示挂牌和融资。重点鼓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享受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融智对接等专项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各级政府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予以奖励和扶持。
八、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二十九)加大创业导师培育力度。组建一批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及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形成创业者与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创业导师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相应补贴。
(三十)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湖北省“千名创新人才计划”和“万名创业人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培养聚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高校应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人才培养机制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造就一大批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支持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提高科技人才创业能力和素质。
(三十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以更大力度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力争引进更多人才入围中央“千人计划”。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科技城等各类平台建设,确保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开通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简化海外人才出访手续,放宽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在国(境)外停留时间限制,实行一次审批、多次往返备案。
九、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三十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导师分享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新创业实践。
(三十三)加大创新创业宣传。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创业湖北”工作进展和我省创新创业的先进人物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社会蔚然成风。
十、加强创新创业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十五)加强示范引领。重点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襄阳、宜昌、荆门、孝感、黄冈等高新区开展创业示范引领,通过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大力引导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积极争取纳入“创业中国”行动体系。对在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高新园区和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并及时将先进经验向全省推广。
(三十六)加强督办检查。省政府将对各市(州)创新创业各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巿(州)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2015年8月26日